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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六届三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简称中国机电一体化协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Mechatronics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CAMETA)是由从事机电一体化、工业自动化、智能装备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应用的企业、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及有关团体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诉求,通过为政府、行业、会员和社会提供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履行政府授权委托职能,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建设;加强机械技术、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及智能技术的融合,促进机电一体化技术和智能装备产品的开发、应用、推广;实施行业高端引领、体系建设、创新驱动、人才兴业战略和行业评级、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推进智能装备产业集群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引领世界制造业发展的制造强国做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基础。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机电一体化、工业自动化和智能装备产品的开发与应用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及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进行前期性研究,提出预案和建议;
(二) 对与机电一体化、工业自动化、智能装备领域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适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与要求,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 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机电一体化领域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适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行业、会员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根据授权,依法开展行业统计工作;
(四)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参与相关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五) 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构建行业标准体系和制定社团标准,组织推进各类国家标准、团体标准、技术规范等的贯彻实施;提出行业内部技术和业务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六) 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技术攻关,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建设质量监管体系、先进质量文化,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走以质取胜的发展道路,协助政府做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 开展行业品牌推进战略和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对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进行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动行业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八) 开展智能装备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建设;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对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域内的产业(园区)作出评审、论证和发展规划;
(九) 组织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合作、考察交流活动;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组织开发技术交流、联合开发,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接受委托组织技术及产品鉴定,大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促进行业进步;
(十) 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推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竞赛工作,全面提升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一)促进产业文化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编译和出版行业技术书刊、杂志和资料,办好行业综合性网站、新媒体传播平台,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十二)组织协调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十三)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协调和促进企业间的经济与技术合作,促进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
(十四)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会员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争取国家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行业评选表彰活动;
(十六)承办政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地方社会组织、企业,与本团体业务有关的企业、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 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
(二) 经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审议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获得本团体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和行业信息的优先权;
(五) 对本团体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 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基本情况等资料,提出改进本团体工作的建议;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单位会员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团体联系。会员代表若调离本单位或退休,需更换新的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如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如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 决定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二)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四)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权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议吸收新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因议事水平低,履职能力弱,不积极参与或不支持行业活动或逾期不缴纳会费的,经秘书处考核,常务理事会审议,提交理事会批准,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为11-51人之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最多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5-24人、秘书长1名和监事长1名。根据需要,本团体设名誉会长1名、名誉理事若干名,顾问若干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热心本团体建设,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组织的行业活动,并做出贡献;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应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积极参与社团工作,办事公正,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强;履行社会责任表率作用明显;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与理事会相同,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会同副会长提出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议聘任;
(四)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名誉会长。对热心本团体工作,对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前辈,经理事会通过,可推举为名誉会长。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名誉理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对热心本团体工作,对本团体及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可推举为名誉理事,并参与本团体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特别顾问。根据需要,对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企业家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团体特别顾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为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研究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团体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4人,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的职责如下:
(一)监督本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情况;
(二)监督本团体财务情况;
(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履行职务时遵守法律、法规或本团体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团体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七)列席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相关会议;
(八)本团体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监事长召集。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承担本团体分行业、分专业领域任务的工作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须严格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在本团体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对外开展活动时,须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专业分会的理事长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本会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制度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对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金等,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团体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息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八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9年1月12日经第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变更记录:
1.本章程于1989年7月由筹备委员会起草了《章程修改稿》,形成《章程草案》在9月的成立大会上表决通过;
2.本章程第二次修订于1996年4月5日在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3.本章程第三次修订于2001年6月7日在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本章程第四次修订于2006年10月27日在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5.本章程第五次修订于2017年3月25日在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6.本章程第六次修订于2018年1月13日在第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7.本章程第七次修订于2019年1月12日在第六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党建领导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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