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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2023-07-15    来源:标委会    发布者:管理员
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于2023年3月29日经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应国家标准化深化改革总体思路,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机电行业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为加强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团体标准。其对象主要指:
(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 白;
(二)团体标准制定应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 力;
(三)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专利和科技成果可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
(四)针对已经应用的新产品,为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提供认证依据(即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团体标准 可作为检验机构的认证规范)。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协会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在协会秘书处领导下承担标准化管理协调职能。包括制订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及标准制订中出现的争议;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在协会内部不同领域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并确定其工作范围;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认证、评估等推广工作。
第四条 标委会设立秘书处(设在协会科技质量工作部),负责团体标准化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
第一节 立项申请
第五条 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建议者(任何个人、组织、会员单位)向标委会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项目建议。
第六条 提交项目立项申请,须提交相应论证资料,一般包括:
(一)标准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项目建议书中应重点描述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提出单位需同时附有相关的说明材料;
(二)标准草案一份,两版本(一份PDF和一份WORD),以电子版报送。
第七条 立项审定。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对项目进行论证、审议、团体标准项目建议。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建议者不予立项。
第八条 立项公告。项目通过论证后,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
第二节 标准起草
第九条 标准编写
(一)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团体标准的建议者应确定主要起草人员,成立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
(二)团体标准的格式建议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及 GB/T 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的规定编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提纲见附件2)”等有关附件;
(三)在标准制订中,如涉及需要协调的事宜,标准起草单位提请标委会秘书处协助解决。秘书处根据具体情 况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协调;
(四)团体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专利,协会不负责对涉及专利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别。若标准 中涉及专利,标准起草单位应及时请专利权利人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作为标准报批料之一。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向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一般不超过三十天。征求意见 材料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提纲见附件2)。
征求意见结束后,标委会秘书处将收集到的意见反馈给标准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对收到的意见汇总并修改完善标准,形成标准送审稿。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四节 标准审查
第十一条 标准的审查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十二条 会议审查时,标委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议审查表决应优先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会议纪要(见附件3),主任委员签字;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时,须填写“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团体标准会审投票单”(见附件4),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十五条 函审时标委会秘书处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把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团体标准投票单”(见附件5)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组应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七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五节 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十八条 完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的终审,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文件,报送标委会秘书处审核,报送材料应包括:
——标准报批稿(word和PDF版本各一份);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word和PDF版本各一份);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word和PDF版本各一份);
——审查会纪要(包括审查结论及审查会代表名单)(word和PDF版本各一份);
——其它相关的验证报告或证明材料一份。
第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标委会秘书处发放标准编号,由标委会主任委员签署发布公告,以协会名义发布公告,并在协会网站上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予以正式发布。
(一)团体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标准代号由团标标志字母加协会英文名称缩写构成,为“T/ CAMETA”。顺序号按照发布时间依次编号。
(二)标准双编号
协会与其他团体组织就某项标准达成双方一致性互认,在各自领域中适用,或联合制定为各自领域的应用标准, 可采用标准双编号。
第二十一条 制修订标准形成的有关资料,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由标委会提出并归口。
第二十三条 出版发行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管理团体标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电子文件。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一律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标准版权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所有。
第六节 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委会组织复审,复审期不宜超过五年。
第二十八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二十九条 复审结论包括:建议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认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 废止。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条 协会将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推广,通过协会网站等平台发表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信息,并在网络、微信、会议等平台对标准进行宣贯,组织团体标准宣贯、咨询和培训等。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供本协会成员约定采用,非协会成员需备案后自愿采用。采用团体标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或说明书、产品铭牌、 评价证书、包装物上等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沟通、反应、投诉。标委会秘书处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2-2018)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三十五条 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检验检测、资质评价、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并鼓励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根据团体标准实施情况适时作出修订。
 
本办法制修订记录:
1.本办法于2019年1月12日经六届三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发布;
2. 本办法修订稿于2020年12月19日经六届五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发布;
3. 本办法修订稿于2023年3月29日经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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