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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电一体化协会推动行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行动指导方案
2020-07-17    来源:    发布者:
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
推动行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行动指导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引导推动广大机电一体化行业企业自主进行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建设成效,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章程》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特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行动指导方案。
(二)指导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明确目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并纳入企业总体生产经营目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要求,并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将目标分解为指标,确保落实。定期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调整。
(四)长效机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动态循环模式,依据标准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第二章 行动准备
(五)成立领导小组。成立至少三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分管负责人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
(六)跟进政策规范。明确主管部门获取上级及政府部门政策规范文件,对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七)建立规章制度。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
(八)评估记录机制。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健全主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过程与结果的记录,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案,支持査询和检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取检査。并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业绩考核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九)持续改进机制。定期根据安全生产自评结果、安全检査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系统所反映的趋势等,以及绩效评定情况,客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能力培训
(十)建立全员职业能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增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十一)管理人员培训。企业各职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定期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的知识与能力,并考核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十二)从业人员培训。对一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十三)特岗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人员,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十四)临时外来人员培训。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以及其它外来检査、参观、学习临时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外来人员入厂(矿)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并保存记录。
 
第四章 生产现场管理
(十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87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分别符合GB50016和GB50140的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査、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六)生产设备管理。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执行设备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并设定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十七)设备设施检维修。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并做好记录。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査,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
对高温、高压和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高风险设备,建立运行、巡检、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取得相关安全使用证,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
(十八)设备设施报废拆除。建立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在报废设备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方案,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设施标志,拆除方案获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十九)作业安全管理。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坏境等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配备相应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査,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査与协调。
(二十)作业过程风险管理。进行生产作业组织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设备设施、工艺技术以及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作业行为安全风险。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GB/T11651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査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
开展岗位达标活动,明确岗位达标的内容和要求。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危险预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事故分析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
(二十一)职业危害告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并及时更新信息。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二十二)职业工作环境要求。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解除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符合GBZ1的规定。
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与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应住人;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检验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监测。
(二十三)环境危害检测。企业应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不超过GBZ2.1、GBZ2.2规定的限值。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人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向从业人员公布。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液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査。
(二十四)警示标志管理。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书示标识,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査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应符合GBZ/T203的规定。
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GB2893和GB2894的规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GB5768(所有部分)的规定,工业管道安全标识应符合GB7231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1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GBZ158的规定。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标明安全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在有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在有安全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安全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构、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二十五)职业健康检查与防护。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对检查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就医,并定期复查。企业不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符合GBZ188的规定。
各种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台账,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维护和更换。
涉及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贮存的企业,应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为接触放射线的从业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六章 安全风险治理
(二十六)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对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组织全员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物料等进行评估,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并对安全风险评估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
(二十七)安全风险控制。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选择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二十八)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设置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AQ3035的技术规定。
含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将监控中心(室)视频监控资料、数据监控系统状态数据和监控数据与有关监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二十九)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服务范围。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作出认定,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三十)隐患治理。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般隐患。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故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
(三十一)隐患信息化与预警。运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记录隐患排査治理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査、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隐患排査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安全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等情况,运用定量或定性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体系。
第七章 应急管理
(三十二)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三十三)制定应急预案。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査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符合GB/T29639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単位,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并按照AQ/T9009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三十四)应急物资。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三十五)应急处置。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1、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迅速停止现场作业,现场人员采取必要的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3、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単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疏散,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4、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三十六)应急评估。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主动配合有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三十七)事故报告。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十八)事故调查与处理。建立内部事故调査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造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査和处理范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査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査。事故调査应査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査。
(三十九)事故管理。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按照GB6441、GB/T15499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章 保障措施
(四十)完善组织制度。企业建立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并对职责的适宜性、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四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加强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队伍,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形成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体系。
(四十二)加强信息化宣传。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宣传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彻执行。
(四十三)动员全员参与。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活动,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营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员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良好氛围,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四十四)本方案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
(四十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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