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简称中国机电一体化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Mechatronics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s, 英文缩写为CAME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机电一体化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应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是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促进机械技术与电子技术的结合,促进机电一体化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推广,促进用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我国传统产业,广泛传播机电一体化技术,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协会在各项业务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置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是政府对机电一体化技术和产品的开发与应用实施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一)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机电一体化技术和产品的开发与应用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机电一体化领域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重大决策进行前期性研究,提出预案和建议;
(二)  对与机电一体化领域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等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  研究和推广企业改革与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荐企业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促进企业建立现代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  接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性调研、论证及建议,为用户的工程项目及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五)  协助政府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发行检、行评、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六)  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企业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向用户推荐行业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  参与政府对机电一体化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跟踪检查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状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
(八)  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行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发展态势进行研究分析和交流;及时了解国内外市场动态,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九)  组织机电一体化领域的国际技术合作、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组织开发技术交流、联合开发,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接受委托组织技术及产品鉴定,大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促进行业进步;
(十)  根据技术发展的需要,举办机电一体化领域的各种技术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多层次的人员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十一)编译和出版机电一体化技术书刊、杂志和资料,宣传、普及机电一体化技术和知识;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获得本协会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和行业信息的优先权;
(五) 对本协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改进协会工作的建议;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无特殊理由,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可能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应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本协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应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资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资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委托秘书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协会的财产及资产管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 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途:
(一) 协会各项业务开支;
(二) 协会专职和兼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开支;
(三) 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费用开支;
(四) 聘用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和咨询付酬;
(五) 出版书刊和编印资料的开支;
(六) 其他所需正当开支。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资产管理中,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对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金等,认真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民政部和国资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请国资委和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资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6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